1. 家暴的定義
精神暴力
精神暴力,是指說家人或同居情侶,對於有家庭成員關係者,進行長期不堪同居的虐待,像是時常為所謂的「情緒勒索」。
言語暴力
如果一方時常對家人說三字經、講髒話、傳送訊息時都是講不好聽的話,例如討客兄、不如去死等誹謗、威脅用語,使人每天在恐懼生活中,就屬於是言語暴力。
肢體暴力
肢體暴力則是對身體、健康有直接的傷害結果,通常會直接到醫院以家庭暴力診斷書作為證明,醫生會詳細記錄受傷部位。
其他暴力行為
其他暴力多數是指經濟上暴力,例如是給予家管與日常應花費的金額顯不相當的生活費,或是以金錢控制或限制。
2. 家暴蒐證行為
錄音及錄影
家庭暴力時,最重要是即時錄音,可以發現對方情緒不穩定時,準備錄音筆在身上,以備不時之需。如果對方較為冷靜,手持手機同時錄影,可以還原當場現況。或是在家中安裝錄影器,無論是在戶外或是室內,都能確保完整的錄影到實際發生的現況。若是在車上發生的家庭暴力,行車記錄器所錄音到的內容,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。
受傷照片
受傷照片,建議請家人同時準備一份當日的報紙,以報紙跟受傷部分合照,也需要逐一確認每一部位的受傷位置都有拍到到。
醫院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
向醫院提出家暴診斷時,要詳細主訴發生經過,且要說明實際受傷位置以及可能受傷位置,避免遭對方主張受傷位置與實際攻擊位置不相符。醫院會開立診斷證明書,列出每一個部位受傷的位置。
3. 民法1052條虐待行為構成
虐待行為有哪些
家庭暴力防治法,主要針對三項暴力事項為規範,一、精神上,二、肢體上,三、經濟上,有不法的騷擾、控制都屬於家庭暴力的定義。家庭暴力的定義,詳言之,每日奪命連環扣,或是出拳相向,每天說髒話,提供極少的生活費,使身心受到虐待,都屬於家庭暴力。至於對於直系親屬的家庭暴力,也是屬於同居家人、一定親屬關係的身份為家庭暴力,例如對岳父岳母為傷害罪,就屬於本款規定的內容。 直系血親受到暴力相待後,可以至當地派出所報傷害罪同時聲請保護令,再將證明文件作為離婚事由。
4. 訴請離婚程序
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
程序上,法官先確認雙方離婚意願,按照雙方提出的證據,逐一確認兩方意見。未成年子女部分,先送訪視報告,由雙方就訪視報告內容表示意見,社工會初步認為是否有一方明顯不適任監護。最耗時部分是財產分配,各單位將函查資料回函給法院,需時甚久,又其中如果需要針對房地產鑑定,則需要再花費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