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大離婚程序有哪些條件?

離婚分成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,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於離婚的條件內容能達成合意,包括財產分配、監護權分配、撫養費與贍養費等等,都無爭議,雙方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但如果夫妻雙方都就離婚條件無法合意,此時,可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,由法院作為公正第三方對離婚做成判決,讓無法達成協議的兩人依判決離婚,但訴請離婚有一些法定的條件,讓本文一一介紹。

1. 協議離婚


協議離婚特點

協議離婚,由雙方自行安排時間、地點,和平地協商離婚的條件。


協議離婚登記應備資料

這時候需要準備離婚協議書,而且需逐一將離婚、未成年子女的安排(監護、扶養費、會面交往)、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餓,都需要好好妥善討論,缺一不可,否則只是額外增加雙方未來訴訟的可能。

 

2. 調解離婚


調解離婚特點

法院安排調解時間,在法院內進行調解,多數是由調解委員協助調解,如果成立,則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,上面所記載的事項都有履行的義務,沒有履行,就可以不透過訴訟直接請法院為強制執行。
且調解內容是雙方各自願意達成的共識,由自己決定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結果,尊重當事人自主權,也可以節省許多訴訟時間,回歸正常平靜的生活。
若只針對離婚事項為調解,可以當天簽署時就成立離婚,至於其他事項,留待後續法官審理也可以。


調解離婚登記應備資料

自己一個人,不需要前配偶一起到戶政事務所,也不需要證人,就可以帶著法院調解筆錄的正本,到戶政事務所更換身份證。

  

3. 訴訟離婚


訴訟離婚特點

程序上,法官先確認雙方離婚意願,按照雙方提出的證據,逐一確認兩方意見。未成年子女部分,先送訪視報告,由雙方就訪視報告內容表示意見,社工會初步認為是否有一方明顯不適任監護。最耗時部分是財產分配,各單位將函查資料回函給法院,需時甚久,又其中如果需要針對房地產鑑定,則需要再花費時間。


訴訟離婚程序

自己一個人,不需要前配偶一起到戶政事務所,也不需要證人,就可以帶著法院調解筆錄的正本,到戶政事務所更換身份證。訴訟離婚是在法院強制離婚調解四個月後,將案件交由法官審理,開啟程序後,便會開始細節化的審理,就未成年子女部分,委請社工訪視、家事調查官介入調查、程序監理人了解未成年子女想法;就剩餘財產分配,則是透過大量函查各金融機構、保險、股票集中保管中心、國稅局等方式,確認財產數額,公平地按照資料分配;就離婚部分,由雙方舉證,無法維持婚姻的理由,例如傳喚證人等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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