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姦除罪化後,通姦仍是一個訴請離婚的理由

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,每年約有13萬多家暴通報數,平均每一小時就有16.28件家暴通報。 其中多為婚姻、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,比例約佔5成多,因為家暴而離婚的案例不在少數。遭遇家暴的不幸可能因為隱忍而讓痛苦持續延長,本文將協助並教導家暴受害者應如何應對,透過錄音錄影、拍照存證、就醫驗傷單、診斷證明書或申請家暴保護令等方式,將證據帶到法庭上作為訴請離婚的有利證據。

 

1. 通姦除罪化的原因


國際潮流

國際潮流中,廢除通姦罪之前,僅有少數伊斯蘭國家及台灣法律有通姦罪規定,在廢除刑事犯罪後,性自主權及強調個人自由之潮流逐漸興起,亦開始有法官認為配偶權並非侵權行為規範之一。

  

2. 妨礙家庭的定義


刑法上的妨礙家庭就是通姦

刑法已經廢除通姦罪,是指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,無論男性或女性,都是屬於通姦罪。


民法上的妨礙家庭是侵害配偶權

有關民事賠償部分,則繼續存在,雖然有少數法官見解認為配偶權不是侵權行為的標的,但多數見解一樣認為侵害配偶權,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 

3. 提告侵害配偶權並訴請離婚


侵害配偶權定義

侵害配偶權是指與配偶以外之人,有超乎一般朋友往來的關係,不限定於發生性行為,例如有親暱對話、親吻、肢體接觸都屬於侵權行為。


侵害配偶權為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

離婚事由中,與他人合意性交屬於離婚的法定事由,而其餘侵害情節較輕者,但已經使婚姻關係產生破綻,仍然屬於不能維持婚姻的事由,可以認為情節重大而主張離婚。

 

4. 提告侵害配偶權及訴請離婚的期限


侵害配偶權提告的期限

自從發現侵權行為、知道有侵害事實及對象開始的二年內,要向法院提出侵害配偶權的訴訟。


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的期限

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,則沒有法律規定的時限,通常會建議也不要超過兩年時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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