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重婚
- 通姦
- 對配偶身體或精神上虐待
- 對配偶直系親屬身體或精神上虐待
- 對配偶惡意遺棄
- 意圖殺害配偶
- 配偶有不治之惡疾
- 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
- 配偶生死不明超過三年
-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者
- 其他重大事由且難以維持婚姻
1. 重婚

重婚的定義
現行我國婚姻制度採取登記制,因此於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後,再與他人登記,即為重婚。因此現階段不容易構成重婚罪,在戶政聯繫系統一查即之,主要發生在過往我國婚姻制度採取儀式婚,有舉辦婚宴就生效,導致有些人辦完婚禮沒有登記,再與他人結婚。
2. 通姦
通姦已無刑事罪責但仍構成訴請離婚條件
通姦罪除罪化後,法院在民事賠償上逐步有增加賠償金額的趨勢,有關與配偶之人發生婚外性行為,無論是否為以金錢交易,或是基於私情發生的外遇行為,都屬於此款規範的範圍。
3. 對配偶身體或精神上虐待

家暴的定義
家庭暴力防治法,主要針對三項暴力事項為規範,一、精神上,二、肢體上,三、經濟上,有不法的騷擾、控制都屬於家庭暴力的定義。家庭暴力的定義,詳言之,每日奪命連環扣,或是出拳相向,每天說髒話,提供極少的生活費,使身心受到虐待,都屬於家庭暴力。
申請保護令
聲請保護令可以透過法院直接以書面遞狀,或是至管轄派出所通報保護令製作筆錄,選擇聲請人的範圍,例如是否包含目睹暴力的兒少,以及聲請的項目,包含遠離令、不得騷擾等。
4. 對配偶直系親屬身體或精神上虐待
家暴的定義
至於對於直系親屬的家庭暴力,也是屬於同居家人、一定親屬關係的身份為家庭暴力,例如對岳父岳母為傷害罪,就屬於本款規定的內容。
申請保護令
直系血親受到暴力相待後,可以至當地派出所報傷害罪同時聲請保護令,再將證明文件作為離婚事由。
5. 對配偶惡意遺棄
惡意遺棄的定義與舉例
惡意遺棄是指在無自救能力下,將夫妻之一方置之不顧,不過現今社會醫療發達,也有部分工作機會下,並非只要證明有離家的事實,就構成惡意遺棄,需要證明到沒有離去之人的經濟支援,就會陷入生死交關。
6. 意圖殺害配偶
有意圖殺害,例如是拿菜刀對著配偶的頭砍過去,有可能有構成殺人未遂。
7. 配偶有不治之惡疾

不治之惡疾舉例
例如癌症、嚴重的性病等,但以實際法院案例,在處理夫妻扶持義務,與因為染上惡疾就可主張離去之間,有一定判斷上的難度,也就是在認定是不是不治之惡疾,腦中風就可離去,還有待個案解釋。
8. 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
重大不治精神病舉例
精神疾病,例如已經送到療養院或強制送醫階段,雙方對於維持婚姻的可能,已趨近於零,因此可檢附療養院或強制送醫的紀錄,作為證據。
9. 配偶生死不明超過三年
民法對於失蹤的人口的認定
失蹤人口滿七年以上為民法第8條規定,但如果是特殊災難例如空難,則縮短為1年以上。
10. 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者
一方可以提出故意犯罪的判決,做為離婚理由,例如違反槍砲彈藥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過法院判決故意、且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11. 其他重大事由且難以維持婚姻
對於其他重大事由法院的判決有哪些
例如雙方實際上分居已達二年以上,雙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很少,或是一方與第三人雖沒有性行為,但有超越一般正常社交往來的外遇行為,也算是重大事由,法官也會參考雙方在法庭上是否專門以攻擊他方為主軸,而無互信互愛的可能,作為判斷依據。